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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市云州区255万元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被挪用

2022年01月28日 13:27 来源:网络搜索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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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注民生》从大同市云州区西坪镇了解到,该镇在“大同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中有255万元的农村自筹建设资金被挪用,2017年到2022年,该资金一直没有到位。

据悉,大同县西坪镇中高庄、下高庄、下榆涧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由大同市腾飞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三个村中只有中高庄的自筹建设资金到位,下高庄、下榆涧的自筹建设资金部分被挪用。据知情人透露合计为255万元。

从云州区相关部门了解到,西坪镇易地扶贫搬迁自筹建设资金收取的标准为每户一万元。

在下高庄村走访中了解到,村民一共交了三部分费用分别有三张盖有村委公章的收据,第一次是在2016年交付了押金10000元,第二次是院墙款13500元,宅基地款一千元,合计14500元,第三是盖房预付款14000元。都是在2017年交的。

在下榆涧村走访中了解到,该村不存在自筹建设资金收不齐的问题,村民说:我们村都是在原有的宅基地上,拆了旧房盖的新房,你不交钱就不给你盖,不存在个别人没有交的事,有房的都交了。

据了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管理,依据规定和项目指定的用途使用。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对于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及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予追诉。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对象限于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用其他款物的,不构成本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只能由故意构成,确因不知属于这七项特定款物而过失地予以挪作他用的,不构成本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只有直接责任人员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其他有关人员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注民生》在此呼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多年以来,出现了挪用搬迁资金的问题,是大同市各级政府严重的失职和不作为的体现,希望云州区有关部门积极作为,在今后的工作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乡村振兴的道路上有所作为。

作者:何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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